2015年11月26日 星期四

再談營業稅



雖然我國的營業稅大多屬於加值型的營業稅,也就是營業人只須繳納「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的營業稅,但是仍然有些行業的營業稅是屬於「依銷售額徵收」的非加值型營業稅,這些行業的營業人無法扣除進項的稅額。

目前台灣只有18種行業適用非加值型營業稅,這些行業概分為三大類:
一、金融保險業: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典當業(7)
二、特種飲食業: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酒家、有女性陪侍的茶室、咖啡廳及酒吧(6)
三、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之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不需申報營業額之營業人、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5)

上述適用非加值型營業稅的18種行業,不只其徵收計算方式與其他行業不同(不扣除進項稅額),其稅率也有所不同。其中金融保險業若屬經營本業者,稅率為2%;非屬經營本業者,稅率為5%;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的稅率則為1%

而特種飲食業的稅率最高。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的稅率是15%;酒家、有女性陪侍的茶室、咖啡廳及酒吧等的稅率為25%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不需申報營業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1%;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0.1%


最後這兩大類的稅率差距,是不是很大呢?

2015年11月19日 星期四

統一發票背後的營業稅



政府發行統一發票,每年又發出超過80億元以上的獎金,主要是為了有效課稅,尤其是營業稅。那營業稅到底是啥咪碗糕呢?

我國營業稅的課徵,於民國初年仍沿襲清末之釐金、牙稅、當稅、屠宰稅、鹽稅、酒稅,及新創立之菸酒特許牌照稅、特種營業稅與普通商業牌照稅。直到19287月,財政部召開全國裁釐委員會,擬定徵收營業稅大綱9條,計畫於裁撤釐金後實施,以營業稅來抵補舊制的釐金。1931年立法院制定營業稅法13條,於613日公布施行,我國一般營業稅於焉誕生。

但早期的營業稅法是採多階段按營業總額課徵,凡設有店舖對外營業者,即須依法課徵營業稅;其最大問題是重複課稅及稅上加稅,貨物與勞務經過的交易次數愈多,此種不合理之情形愈嚴重,有違租稅中性原則。為改善稅制,以及改進我國外銷貨物所含營業稅之退稅,以提高產品外銷之競爭力,政府於19851115日公布修正營業稅法,並自198641日起實施加值型營業稅。


所謂「加值型營業稅」是指課稅單位銷售物品及勞務之營業額(總收入),減除其自其他納稅單位購進物品及勞務之支出額(總支出),以其餘額之「加值」部分所課徵之租稅。換言之,其為多階段銷售稅,針對每一銷售階段所增加的價值課稅,故稱為加值型營業稅。

2015年11月12日 星期四

發票獎金知多少



前文說過,早期的統一發票是以愛國獎券的特獎號碼作為對獎的依據,以票面金額的倍數給予獎金,特獎規定為金額的50倍,但如果票面金額超過1千元,則以1千元計算,最高獎金5萬元。據說當時此金額足以買下一棟房子。

19575月時,由於獎金預算之經費不足,統一發票的給獎被全面廢止。後政府又為了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統一發票,於19654月恢復給獎,希望藉由大眾力量,進行全民監督,防止賣方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的中獎號碼,也從早期配合愛國獎券給獎,中期由省、市分別開出號碼給獎,到後期統一由財政部租稅教育及宣傳推行小組負責辦理開獎。統一發票開獎日的晚報,以及隔日早報的銷售量,明顯高出平日,這張小發票的威力,的確不容小覻

1980年時,營業稅法修訂,明定財政部為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提出1%支應;1988年,又修法改為3%,配合新制營業稅後,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的大量給獎需求,讓民眾的參與意願更強。


1982年5月時,財政部將統一發票的特獎金額由15萬元,大幅提高至200萬元,導致民眾對、領獎的狀況變得十分熱絡;甚至形成一句「祝你發票中200萬」的時代流行語。

然而,在2011年以前財政部並未編足獎金預算,後經立法委員強力要求,自2011年起每年發票獎金均足額編列達到80億元以上;且在200萬元的特獎之上,又增加了1,000萬元的特別獎。目前統一發票最大的獎項為1,000萬元,但因須先扣除20%所得稅,以及0.4%的印花稅票4萬元,因此實領獎金是796萬元。

2015年11月6日 星期五

統一發票的前身



「發票」的本義是「發貨票」,是「口說無憑,立字為據」的交易「契書」,由賣家交付予買家。早期格式較簡單,僅在文書字紙右邊或眉頁上寫有「奉上」字樣,清光緒以後,逐漸在字紙上有編號和款項欄位,但格式不一。後來可說是五花八門,稱謂最多的有:抄奉、發奉、收條、收據、發貨票、發票…等等。依據目前留存的「發票」物證來看,「發票」廣泛用於社會的商業交易活動至少已有一百年歷史。

民國以後的發票仍無統一格式,稱謂也不同,其使用均為民間商家自由行為;且在實際使用的過程中,也從未有官方干預和查驗。但其後因現代工商業的發展,發票書寫的內容漸趨完整,基本上有段落可尋,並逐漸形成「契書式發票」、「表格式發票」的標準內容,且有許多預印的格式。賣家在預印格式的小票上填入交易的內容,再貼上印花稅票,即為一張完整的「發票」。



民國38 年國民政府遷台,為加強各項稅收,鞏固財政基礎,於39年由臺灣省政府組設稅制改革委員會,研議擬訂「臺灣省營利事業統一發貨票辦法」原始草案,同年11 9 日經臺灣省政府核定、12 12 日公布,自40 1 1 日施行。至此,才有由官方統一格式的發票誔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