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9日 星期四

統一發票背後的營業稅



政府發行統一發票,每年又發出超過80億元以上的獎金,主要是為了有效課稅,尤其是營業稅。那營業稅到底是啥咪碗糕呢?

我國營業稅的課徵,於民國初年仍沿襲清末之釐金、牙稅、當稅、屠宰稅、鹽稅、酒稅,及新創立之菸酒特許牌照稅、特種營業稅與普通商業牌照稅。直到19287月,財政部召開全國裁釐委員會,擬定徵收營業稅大綱9條,計畫於裁撤釐金後實施,以營業稅來抵補舊制的釐金。1931年立法院制定營業稅法13條,於613日公布施行,我國一般營業稅於焉誕生。

但早期的營業稅法是採多階段按營業總額課徵,凡設有店舖對外營業者,即須依法課徵營業稅;其最大問題是重複課稅及稅上加稅,貨物與勞務經過的交易次數愈多,此種不合理之情形愈嚴重,有違租稅中性原則。為改善稅制,以及改進我國外銷貨物所含營業稅之退稅,以提高產品外銷之競爭力,政府於19851115日公布修正營業稅法,並自198641日起實施加值型營業稅。


所謂「加值型營業稅」是指課稅單位銷售物品及勞務之營業額(總收入),減除其自其他納稅單位購進物品及勞務之支出額(總支出),以其餘額之「加值」部分所課徵之租稅。換言之,其為多階段銷售稅,針對每一銷售階段所增加的價值課稅,故稱為加值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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