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6日 星期五

統一發票的前身



「發票」的本義是「發貨票」,是「口說無憑,立字為據」的交易「契書」,由賣家交付予買家。早期格式較簡單,僅在文書字紙右邊或眉頁上寫有「奉上」字樣,清光緒以後,逐漸在字紙上有編號和款項欄位,但格式不一。後來可說是五花八門,稱謂最多的有:抄奉、發奉、收條、收據、發貨票、發票…等等。依據目前留存的「發票」物證來看,「發票」廣泛用於社會的商業交易活動至少已有一百年歷史。

民國以後的發票仍無統一格式,稱謂也不同,其使用均為民間商家自由行為;且在實際使用的過程中,也從未有官方干預和查驗。但其後因現代工商業的發展,發票書寫的內容漸趨完整,基本上有段落可尋,並逐漸形成「契書式發票」、「表格式發票」的標準內容,且有許多預印的格式。賣家在預印格式的小票上填入交易的內容,再貼上印花稅票,即為一張完整的「發票」。



民國38 年國民政府遷台,為加強各項稅收,鞏固財政基礎,於39年由臺灣省政府組設稅制改革委員會,研議擬訂「臺灣省營利事業統一發貨票辦法」原始草案,同年11 9 日經臺灣省政府核定、12 12 日公布,自40 1 1 日施行。至此,才有由官方統一格式的發票誔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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